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研究生教育部确定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研究生党员发展质量,根据我校政治部组织处制定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确定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教育部党支部在确定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前,必须对培养期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量化测评。
二、量化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学习情况、参加活动情况、民主测评、学术科研及实践能力、加分项目七个部分。
(一)思想政治情况(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党支部打分。
2.能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坚定,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学校和研究生教育部组织的政治活动与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观念强,品德高尚,严于律己,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据学习态度,政治表现,品德操守,行为作风等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经常不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政治活动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对一些问题认识模糊的,计0分。
3.未通过学校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作弊者不作为发展对象。
4.思想政治表现得分未达到16分的,不得作为发展对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满分20分)
1.本项目以学校和研究生教育部纠察或检查情况、班级记录等平时考察为依据,由班委会牵头打分,党支部参与并监督。
2.是否存在《学生手册》规定的违纪行为,没有违纪情况的,得20分;有轻微违纪情况的,根据违纪次数和轻重程度分别减分。
3.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被学校、研究生教育部处分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此处的处分应为有学院正式文件,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遵纪守法得分达不到16分的,不得作为发展对象。
(三)学习情况(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班委会打分,党支部监督。
2.测评前所有在校成绩的平均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原则上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3.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每一门次在量化分数中减去2分(本项得分为0时,不再扣除);不及格成绩超过两门次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补考不及格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四)参加活动情况(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团支部打分,班委会参与,党支部参与并监督。
2.活动内容包括能否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部及其他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各种公益活动。根据参加活动的次数、层级、影响确定分数。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五)民主测评(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学生)党支部组织,在班级全体学生中进行。
2.对学生思想政治是否成熟,能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认可程度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3.民主测评赞成票达不到3/5或反对票超过1/4的,一般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六)学术科研及实践能力(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党支部打分。
2.主要内容包括科研和实践。
科研包括:(1)科研项目;(2)科研成果; (3)成果获奖;(4)科研活动。
实践包括: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上述内容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七)加分项目(满分20分)
1.本部分由党支部进行打分。
2.具体加分项目及加分标准见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三、组织实施
1.确定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工作由各党支部牵头,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参加的量化测评小组进行实施。
2.每次量化测评前,研究生教育部须查阅考核对象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和学习成绩情况,作为打分的重要依据。
3.测评小组应将列入量化测评的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各项得分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监督,时间不少于7日。学生有异议者,可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向研究生教育部提出申诉。
四、测评结果的使用与上报
团支部在推荐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时,必须根据量化测评得分排序,进行推荐。党支部在确定重点发展对象时,应以量化测评最终得分为依据。根据发展计划数,按照先后顺序,以1:1的比例择优确定发展对象,未入围的入党积极分子,该批次暂不考虑。
五、本办法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亦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于2023年3月26日经研究生教育部党总支研究通过并施行。
附件: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 研究生教育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测评 项目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思想政治情况。(20分)本部分由党支部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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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理想信念坚定;3.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定期汇报思想;4.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及活动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5.集体观念强,品德高尚,严于律己,乐于助人,作风正派;7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7.积极分子培训考试合格或分数达到相应标准。 |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3分) 2.理想信念坚定;(3分) 3.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定期汇报思想;(3分) 4.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部和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及青年大学习等活动;(3分) 5.集体观念强,严于律己,乐于助人,品德高尚,作风正派;(2分) 6.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2分) 7.积极分子培训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根据其成绩计分;(60-80分计3.5分;81—100分计4分)只有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的,计3.5分。 经常不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部党团机构组织的政治学习及活动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对政治上的一些问题认识模糊的,计0分。未通过学校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重点发展对象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作弊者不作为发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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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情况 (20分) 本项目由班委会牵头打分,党支部参与并监督。 |
1.是否存在《学生手册》规定的违纪行为 2.是否有违法行为。 |
遵守学校和研究生教育部各项规章制度。扣分依据和标准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综合量化测评办法》。 遵纪守法,达不到16分以上(含16分)的,不得作为党员重点发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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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20分)本部分由班委会打分,党支部监督。 |
测评前所有在校成绩 |
1.测评前所有在校成绩的平均分为90分以上的,计20分;满80分但不足90分的,计19—15分(级差为0.5分);满75分但不足80分的,计14—10分(级差为1分);满70分但不足75分,分别计8、6、4、2、0分。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不得作为党员重点发展对象。 2.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每一门次在量化分数中减去2分;不及格成绩超过两门次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补考不及格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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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情况 (20分)本部分由团支部打分,班委会参与,党支部参与并监督。 |
基本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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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严格贯彻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警容严整,按时出操、纠察按时出纠,内务水平符合学校基本要求;积极参加学校与部门劳动、志愿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类活动,表现良好。 根据平时量化考核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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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学校、研究生教育部及班级组织的科研及实践活动以外的文化月、体育竞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纠察等活动或各种公益活动,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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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部及班级组织的活动的,参加一次记1分。 2.各项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计2分,次要组织者计1.5分。 3.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好人好事或其它突出表现的,酌情加3分。 4.在卫生或安全检查评比中,获先进的个人或宿舍,酌情加3分。 5.参加活动获得荣誉(例如冀青之星,最佳辩手等) (1)国家级荣誉8分/项; (2)省部级荣誉6分/项; (3)市厅级荣誉4分/项; (4)校级荣誉2分/项; (5)其他级别荣誉1分/项。 6.参加各类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文艺汇演、辩论赛等活动获奖的,按照不同级别及获奖等级计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分;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分; 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分。 7.参加其它活动,经评审认定小组审定,酌情加1-2分。 说明:个人通过官方或非官方渠道自行获得消息没有报备并参加活动的,不予认可。 一项活动获多项奖励不得重复计算,以最高分计,不同项目获奖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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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 (20分)本部分由(学生)党支部组织,在班级全体学生中进行。 |
思想政治成熟程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情况,群众认可程度。 |
民主测评满意度85%以上的,计20分;满意度80%以上未达到85%的,计19分;满意度75%以上但未达到80%的,计18分;满意度70%以上但未达到75%的,计17分;满意度65%以上但未达到70%的,计13分;满意度55%以上,但未达到60%的,计11分;满意度50%以上但未达到55%的计9分。 民主测评赞成票达不到3/5或反对票超过1/4的,不得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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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及实践能力 (20分)。其中学术科研8分,实践能力12分。本部分由党支部打分。 |
科研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成果获奖;科研活动。(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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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级项目并结项的,每项8分;主持省部级项目并结项的,每项6分;主持市厅级项目并结项的,每项4分,主持校级项目并结项的,每项2分;未结项的,按结项分值的20%计分。第一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50%计分,第二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分,其他参加人员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同时主持多项项目的分数累计计算。 注:科研立项按照科研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凡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科研立项不予加分。 2.科研成果 (1)著作。专著10万字以上的,每部8分,10万字以下的,每部6分,译著5分每部。合著的,按个人实际撰写字数所占全书字数比例计算分值;编著的,主编计4分,副主编计3分,参编2万字以上的,计2分,2万字以下的,计1分。 (2)学术论文 五级学术期刊及二级报纸,8分/篇。学术期刊和报纸级别认定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关于出版社、学术期刊及报纸的分级认定意见》执行。 高校综合学报和专业类学术刊物,6分/篇;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4分/篇。 论文是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相应分值的80%计算,以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按相应分值的50%计算,其他作者不计分。同时满足多个计分方法时,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3)成果获奖 政府类获奖:省部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7、6分,优秀奖计4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4分,优秀奖计2分。 学会获奖:省部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优秀奖计1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 获奖成果是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得80%计分,第二作者按标准分值的5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同一作品按最高分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4)科研活动 国家级学术会议,作报告每次计4分,提交论文并收录论文集每次计4分; 省部级学术会议,作报告每次计3分,提交论文并收录论文集每次计3分; 省部级协会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作报告每次2分,提交论文并收录论文集每次计2分; 校级学术会议,作报告每次计1分,提交论文并收录论文集每次计1分。 仅参加学术会议的,根据参加会议的级别酌情每次计0.5-1分;多次(3次以上,含3次)参加学术会议的,按照参加会议的级别及具体情况,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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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包括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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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实习:(1)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部组织的专业实习并圆满完成实习任务计3分,实习点负责人加1分。实习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实习地点者,不予加分;因故请假累计超过3天者,不予加分;其它严重违纪情况,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不予加分。 研究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按实习一个月1分计,累计分数不超过6分。 (2)参加集体专业实训活动的,每次计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次,多次(3次以上,含3次)参加体实训活动的,加1分。 2.社会实践 (1)社会实证调研:参与社会实证调研立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计10分、8分、4分; 第一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50%计分,第二主研人,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分,其他参加人员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 (2)其他实践活动:参与向研究生教育部报备的其他实践活动,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3分。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项目获奖的,按照不同级别及获奖等级计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10、8分;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分; 校(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分。 集体项目获奖的,主持人或申报人以相应分值满分计,团队成员不区分排名以相应分值50%计。 注:1.社会实践项目主要包括“互联网+”、“暑期三下乡”、“云支教”等项目;2.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3.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同项目、成果得分可以累加,最高不得超过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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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20分)本部分由党支部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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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政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大事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表现突出; 2.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系部级综合奖励;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系部级单项奖励: 4.担任班干部。 |
1.重大政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大事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表现突出的,加5分。 2.国家级综合奖20分;省部级综合奖15分,市厅级综合奖10分,校级综合奖5分,院系部级综合性奖励2分。 3.国家级单项奖励: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省部级单项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3分;市厅级单项奖: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校级单项奖: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优秀奖0.5分。院系部级单项奖: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2分。 4.获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等校级综合奖励每次加2分。 5.获校级嘉奖每次加2分。 6.获校级通报表扬每次加1分。 7.获国家奖学金每次加2分。 8.获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9.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加1分,二等学业奖学金加0,5分,三等学业奖学金加0.3分。 10.获研究生教育部嘉奖每次加1分。 11.获研究生教育部通报表扬加0.5分。 12.学生干部包括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班长、团总支书、警体委员、纠察队队长;副部长、副班长、副团总支书、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纠察队员以及其他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应当积极为同学们服务,并且满意度测评达到60%以上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加分: (1)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班长、团总支书、警体委员、纠察队队长加3-4分。 (2)副部长、副班长、副团总支书、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纠察队员2—3分(不包含3分)。 (3)其他学生干部包含心理委员、社团负责人等,加1—2分(不包含2分)。 在学校担任学生干部的参照上述标准加分。 说明:此处获奖是指科研成果获奖、参加体育竞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获奖以外的奖励,如精神文明奖、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类获奖。以上各项累计得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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