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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16 12:10: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备案取得。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教育部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业务(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  健康状况复查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一)入学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研究生应当在注册前交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实务训练等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及时请假。研究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经导师与班主任批准,向研究生教育部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报研究生教育部批准;超过一周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应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凡未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超过上课时间1/3以上的,不能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  考勤以班为单位,由学生干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考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同时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课程考核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研究生教育部批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录。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含缓考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由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因公休学须有单位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按期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负责。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应由本人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委培、定向计划研究生需委培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复学的研究生应转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需要转学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教育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学,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条件的单位,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的;
(二)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仍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八)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七日后视为送交。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学校按规定收回相关证件;
(二)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经其本人向研究生教育部申请,报河北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至3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管理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的,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由本人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研究生教育部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定后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思想表现不好、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经查实后,区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相关规定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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