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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省级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3 11:56: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特别注明:这份文件是河北省学位办2016年11月23日中午12时下发的最新正式文件,请各部门特别注意!

       特别注明:这份文件是河北省学位办2016年11月23日中午12时下发的最新正式文件,请各部门特别注意:

        1.请注意按照修改后文件填写上报。
        2.请注意修改后表格已去掉支撑学科部分,此外博士、硕士申请条件,填表说明,部分表格均有改动请认真阅读填写。

        3.填表前,学术带头人及主要学术骨干初选名单应提前报章恩友院长统筹确定,以避免各学科和专业学期类别师资过度重合,不符合相关要求。

 

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精神,为更好地满足国家及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经研究,拟在现有条件较好的普通高等院校中,遴选部分院校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安排建设立项,一个建设周期3年。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一个建设周期(3年)后进行增补,连续立项建设两个周期,仍不能通过国家验收批准授权的,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二、请各校依据后附的《河北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请基本条件》与《河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对照,学校现有实力较强,与相应基本条件相当,经过一个周期最多两个周期的建设,能够达到并满足国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申报。
三、申报院校请于12月10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河北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申报表电子版报省学位办。
四、请各申报院校认真审核填报数据,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省学位办将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公示,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学位办联系人:张瑜,电话0311-660052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1、附件1:河北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请基本条件.docx

           2、附件2:河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请基本条件.docx

           3、附件3:河北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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