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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6 12:04: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法律硕士培养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法律硕士专业(法学)学位研究生及法律硕士专业(非法学)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论文写作的条件与步骤
第四条 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各科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写作的准备阶段。
第五条 学位论文撰写应经过以下五个阶段:选题、开题、写作、修改、定稿。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法律硕士专业(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般在第三学期开始,法律硕士专业(非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般在第五学期开始。
第七条 论文选题应符合我院法律硕士所确定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司法行政特别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或热点问题,进行具体性的专题研究。论文选题要有研究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
论文选题应紧密围绕我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并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纯理论问题原则上不宜作为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第八条 论文选题应当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可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行选择并与导师商定,也可由指导老师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选择确定。
第九条 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第四章 论文开题
第十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关于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开题的程序和审核详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关于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第五章 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第十三条 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分析报告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二)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观状;
(三)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四)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五)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地、确定地、精炼地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六)案例研究报告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七)调研报告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八)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九)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四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十)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十一)论文的正文篇幅不低于2万字;案例分析报告与调研报告,不低于1.5万宇。
第十五条 对于引证与注释体例以及编排与印制等未尽事宜参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的学术规范和保密要求参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性意见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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