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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18 12:51: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为严肃研究生警容风纪,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声誉,保护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警号是警察院校学生的重要标志,我校研究生的警号由字母“Y”加6位数字组成,如:Y000001。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标志,是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条  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统一编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更改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否则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

第三条  凡经国家招生考试合格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学籍的新生,按专业班级统一登记造册后,方可领取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履行注册手续,方能有效。

第四条  研究生着警服时,必须将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规定位置,不得佩带其他与警察院校学生身份无关的标志。

第五条  学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涂)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否则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因将研究生警号、研究生证擅自转借他人或私自拆(涂)改警号、研究生证,发生问题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乘车区间按学校到家庭所在地填写。若研究生入学后家庭住址有变动,须凭现家庭住址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更改,并收回原发研究生证。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必须上缴配发的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或离校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警号和研究生证如有损坏或丢失,本人应做出书面检查,经班主任核实、签字,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持原证(警号)和作废声明凭证、书面检查到研究生教育部补办。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参照适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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