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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5-20 11:06: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学风建设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为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等实务部门输送知识扎实、作风严谨、诚实守信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特制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和观点,须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其中引用他人的内容,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一般按照合作者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凡署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因实习、实训或完成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而获悉的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等实务部门的保密事项和敏感数据,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传播或在学术论文中使用,如有疑问,应先征得实务部门同意。

)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一稿多投;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

(五)不当使用学术信誉

(六)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七)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十)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六条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视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分别或同时给予学业处理、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包括本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取消因学术失范行为而得的奖励或其他荣誉,追回相关奖学金和其他物质奖励。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具体处理如下:

(一)凡在平时作业、课程论文等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提交作业、课程重修、课程以零分计的学业处理;凡在论文阶段的开题报告、答辩等环节中有抄袭、剽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新开题、延缓答辩、重新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业处理;凡涉及纪律处分的按规定执行。

(二)对一稿多投,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答辩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此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以此获取荣誉和奖励的,取消其荣誉并追回相关的物质奖励。

(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者,取消其证书证明的作用,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自在别人成果中署名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的处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代其在成果中署名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责令公开道歉的处理,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延期一年答辩或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以此获得学位者,撤销其学位。

(六)请他人代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泄密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处理可视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延缓答辩的研究生,研究生教育部按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人员,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对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且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已获学位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若经查证、认定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其学位及所获得的相关证书、荣誉。

第四章  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

十一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教育部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成员若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是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应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宜参加调查或决定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研究生教育部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送达研究生教育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七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十八  由导师、任课教师、院(系、部)及研究生教育部发现、并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对其处理仅涉及“学业处理”、“取消奖励资格及已获奖励处理”且情节较轻者,可简化处理程序,直接由研究生教育部会同相关院(系、部)及导师、任课教师调查处理,但必须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九  《细则》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十  《细则》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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