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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26 18:50: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获得资助: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培养方案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教育部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资助期限为学制年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自研究生入学当月开始发放。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教育部提供的名单发放到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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