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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03 10:14:0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生录取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教育部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研究生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任务,安排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审定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资格线及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四)对研究生考试、评卷及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批学院录取名单;
(六)受理招生过程中的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协调、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研究生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编制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招生网络系统的维护和使用;
(五)负责组织考生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负责组织新生报到及思想政治、身体健康状况等的复查工作;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八)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报     名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按照教育部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研究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报考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以外)的考生,只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考生,只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
报考我院考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等。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报考者应当按照教育部当年的规定时间和流程、在指定网站和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者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四章   初试和评卷  
 招收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其中,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为全国统考科目,业务课为全国联考科目。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共计四门。法律硕士(法学)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和法硕联考综合(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和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十 按照教育部规定,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评卷;联考科目的试卷由教育部或有关部门委托有关高校组织评卷。
 
第五章   复     试 
第十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应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拟定,报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部在复试前对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进行资格核查。对审查结果与报考信息不符或不符合教育部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十五条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组织,各学科专业导师组施行。笔试及面试成绩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复试命题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复试的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
第十七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需加试两门法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第十八条 在命题、笔试、面试、阅卷等相关复试工作环节中,有关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考前要妥善保存与复试有关的试卷及其它资料,严防泄密;考后对于考生复试的评语和成绩等情况,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复试时,我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考生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政治审查或身体条件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录取名单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状况择优确定。
第二十 定向、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的考生在录取前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第二十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研究生教育部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确定录取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学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的补充规定为准。
二十六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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