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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确定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1-18 11:31: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为保证学生党员发展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生党支部在确定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前,必须对培养期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量化测评。
二、量化测评内容
(一)思想政治情况(满分20分)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坚定,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的政治活动与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观念强,品德高尚,严于律己,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
未通过学校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或培训考试作弊者不作为发展对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满分20分)
是否存在《学生手册》规定的违纪行为,没有违纪情况的,得20分;有轻微违纪情况的,根据违纪次数和轻重程度分别减分。
本项目以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纠察、班级记录等平时考察为依据,由班委会牵头打分,党支部参与并监督。
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被学校、二级学院(系、部)处分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学习情况(满分20分)
测评前所有在校成绩的平均分为90分以上,计20分;满80分但不足90分,计19—15分(级差为0.5分);满75分但不足80分,计14—10分(级差为1分);满70分但不足75分,分别计8、6、4、2、0分。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原则上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每一门次在量化分数中减去2分(本项得分为0时,不再扣除);不及格成绩超过三门次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补考不及格者,不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四)参加活动情况(满分20分)
活动内容包括能否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各种公益活动。根据参加活动的次数、层级、影响确定分数,本项目由团支部牵头打分,班委会参加,党支部参与并监督。各二级学院党委和系、部党总支及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开展活动具体情况,确定列入测评的活动范围和计分标准,但须在测评前向全体学生公开。
(五)民主测评(满分20分)
由学生党支部组织,在班级全体学生中进行,对学生思想政治是否成熟,能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认可程度进行民主测评,满意度85%以上的,计20分;满意度80%以上但未达到85%的,计19分;满意度75%以上但未达到80%的,计18分;满意度70%以上但未达到75%的,计17分;满意度65%以上但未达到70%的,计15分;满意度60%以上但未达到65%的,计13分;满意度55%以上但未达到60%的,计11分;满意度50%以上但未达到55%的,计9分。
民主测评满意度达不到50%或不满意票超过1/3的,不得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六)加分项目
1.在重大政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表现突出,维护了国家、社会公众和学校利益,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加5分。
2.获得国家级综合奖励每次加10分,国家级单项奖励每次加4分×相应系数;省部级综合奖励每次加8分,省部级单项奖励每次加3分×相应系数;地厅级综合奖励每次加5分,地厅级单项奖励每次加2分×相应系数;校级综合性奖励每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8分),校级单项奖励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系级奖励每次加0.5分。本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0分。
三、组织实施
    确定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工作由各党支部牵头,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参加的量化测评小组进行实施。
每次量化测评前,各二级学院、系、部向学生处、教务处提出申请,查阅考核对象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和学习成绩情况,作为打分的重要依据。
测评小组应将列入量化测评的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各项得分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监督,时间不少于7日。学生有异议者,可提出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向二级学院党委或系、部党总支提出申诉。
    四、测评结果的使用
团支部在推荐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时,必须根据量化测评得分排序,进行推荐。党支部在确定重点发展对象时,应以量化测评最终得分为依据。根据发展计划数,按照先后顺序,以1:1.5的比例择优确定发展对象,未入围的入党积极分子,该批次暂不考虑。
五、测评结果的上报
各二级学院党委和系、部党总支在上报审核材料时,应包括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具体分数及排名情况。
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党员重点发展对象的,政治部组织处可减少其党员发展计划,甚至暂停其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七、本办法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亦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从2013年入学学生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由政治部组织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表   
 
  
 
 
 
 
 
 
 
附表:
学生党员重点发展对象量化测评表 
 
   支部:                姓名:           总分:         

测评项目
测评内容
得分依据
得分
政治表
现情况
(满分20分)
    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品德高尚,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能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
    根据学习态度,政治表现,品德操守,行为作风等情况,酌情打分。
 
 
遵纪守
法情况
(满分20分)
    是否存在《学生手册》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否有违法行为。
    遵纪守法,无违反各类规章制度规定的,计20分。有违纪情况的,根据违纪次数和轻重程度分别减分。
 
学习
情况
(满分20分)
测评前所有在校成绩的平均分。
平均分为90分(含)以上者,计20分;90分以下—80分(含),计19—15分(级差为0.5分);80分以下—75分(含),计14—10分(级差为1分);75分以下—70分(含),分别计8、6、4、2、0分。
 
参加活
动情况
(满分20分)
能否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以及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各种公益活动。
根据参加活动的次数、层级、影响确定分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范围和标准,但须向全体学生提前公开)
 
民主
测评
(满分20分)
对学生思想政治是否成熟,能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认可程度进行民主测评。
满意度85%(含)以上的,计20分;
满意度85%以下—80%(含)的,计19分;满意度80%以下—75%(含)的,计18分;满意度75%以下—70%(含)的,计17分;满意度70%以下—65%(含)的,计15分;满意度65%以下—60%(含)的,计13分;满意度60%以下—55%(含)的,计11分;满意度55%以下—50%(含)的,计9分。
 
加分
项目
(不超过
20分)
表现突出,受到表彰。
1.在重大政治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表现突出,维护了国家、社会公众和学校利益,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加5分。
2.获得各级奖励的(各项奖励累积加分不得超过15分),包括:①国家级综合奖励每次加10分,国家级单项奖励每次加4分×相应系数;②省部级综合奖励每次加8分,省部级单项奖励每次加3分×相应系数;③地厅级综合奖励每次加5分,地厅级单项奖励每次加2分×相应系数;④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校级综合奖励每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8分),获校级嘉奖、优秀青年志愿者、校级单项奖励每次加1分×相应系数(累计不超过5分),获校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⑤获国家奖学金每次加2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次加1分,获学校奖学金每次加1分×相应系数,精神文明奖学金每次加0.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⑥获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奖励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⑦获校级和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并完成者,每次加1分。
 
 

 
说明:
    1.综合奖励是指对一个人进行全面评价基础上给予的奖励。单项性奖励是指在文艺、体育、科研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所给予的奖励。
2.列入加分项目的各类奖励一般应经过学校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统一组织或推荐。
3.加分项目中的奖励划分档次的,按相应系数计分。一等奖(或第一名)系数为1,二等奖(或第二名)系数为0.8,三等奖(或第三名)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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