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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期末教学工作和下学期教学工作的通知(2013——2014学年上学期)

发布时间: 2013-12-10 12:08: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院属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研究生本学期期末考试、阅卷、成绩管理等工作以及为下学期教学做好准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因部分教学环节为首次开展,请各教学单位在每周例会时予以布置传达,并确保本通知送达每一位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由我部直接通知)。本通知也将上传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网站,以便于教师随时查阅。

一、本学期期末教学工作

(一)关于停课时间

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停课时间为:20131227。(本学期办理过调、停课尚未补课的教师,请尽快安排补课,并在课堂工作日志上进行记载,交回补课回执)。

(二)关于考试工作

1、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通过笔试、课程论文等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

考查: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出勤情况、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等的考核,判断该课程的学习是否合格,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2、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

 

公共必修课

法学类必修课

专业方向类考试课

 

法硕(法学)

闭卷考试

建议以课程论文形式考核

(突出深度和学科前沿性)

教师根据课程内容

和教学要求自行决定

(课程论文有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和写作能力,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思维能力;闭卷考试有利于考察学生对重要知识点的掌握)

法硕(非法学)

建议以闭卷形式考核

(强调知识体系系统性和完整性)

 

 

3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选修课程

教师自行决定考核方式

(为适度减轻学生压力,不建议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程序审批并备案)

实践必修实训课程

推荐情景模拟和实际操作的方式完成考核

(注重考察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考核方式初步确定后,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定并签字认可。闭卷考试的,应根据《研究生考试试题》模版(见附件一)命题(AB卷共两套),考试题型建议以主观题为主,重点考察学生的理解和思考能力,1220交研究生教育部。

(三)关于成绩评定、阅卷和试卷保管

    1、成绩评定

为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热情,关注和控制学习过程,适当提升平时成绩在最终成绩评定中的权重,平时成绩必须有书面记录。

 

考试课

考查课

成绩计算方式

70%考试成绩 +

30%平时成绩

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课程性质自行确定权重

成绩表示方式

百分制

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

2、试卷评阅

阅卷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评阅考核试卷,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评、错记和送分、加分等现象。

3、成绩上传和试卷保管

授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阅卷,阅卷完毕后及时将成绩按要求上传至成绩管理系统并在网上填写、生成试卷分析表,然后打印成绩单一份,签署姓名后一份交研究生教育部。考核试卷随同纸质成绩一并交研究生教育部统一保管。

(四)课表编排

    研究生教务与本科教务共用我校教务管理系统平台,请各教学单位根据《2013级法律硕士授课任务一览表》附后)在教务系统中编排下学期研究生课程。

二、下学期工作安排

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下学期上课时间为:2014224

(一)编写课程大纲和教案

为加强法律硕士课程的实务取向,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对编写法律硕士课程大纲的相关要求(我部已将编写课程大纲的内容、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模版提供给下学期研究生授课教师)补充说明如下:

1、科学设置各教学环节的权重

课程组应在保障课程知识体系完整性和授课进度的基础上,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目的,合理、明确地设定讲授、专题讨论、实践、实训等环节的学时比例,并在后续教学工作中严格执行。

2、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设计和应用

设计和综合运用案例教学、辩论式教学、情境式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方法,凸显和强化学生的实务应用能力培养。

3、理论型教师与实务型教师的有机结合

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规律和政策要求,法律硕士应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由校内理论型教师和校外实务型教师共同完成授课任务。鉴于此,我部已和监狱、社区矫正、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达成了不同程度的联合培养或合作意向,可以为实践必修环节的实训课程以及专业课程中的实训学时提供教学平台和实务师资。

课程组可直接联系或会同我部推荐的一线实务教师共同编写大纲、确定课程内容、收集和编纂教学案例,以增强课程的实务指向。部分学时可根据需要安排实务教师完成讲授,或由校内教师和实务教师合作讲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实务教师以实务视角进行案例解析;

理论教师和实务教师进行的对话式、辩论式教学;

带有显著实训性质的教学内容;

实务工作的现状和困局等带有实证性质的授课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既可将实务教师请入课堂,同时也可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和优势,把学生安排在实务部门实地学习。对此,我部将支持灵活、可变的教学安排,允许根据教学需要变更或集中授课时间和场所。

编写课程大纲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研究生教育部赵勇,电话5911978  13032089168

(二)选定教材、编写讲义

依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法律硕士课程教学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完成教材的选定以及讲义的编写工作。并将教材信息教材(名称、主编、出版社、出版日期等)提供给教务处教材科,以便于及时采购。

 

                           

研究生教育部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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