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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03 20:09: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加强我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标
形成以保障和提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学实践和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实时、无缝的过程监控和教学评估为手段,全面覆盖培养全过程,立体化、多层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是:为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系统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实务研究能力、学习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执法人才。
第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公民素质。
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确保形成体系完整、合乎培养规格的知识结构。在此基础上,力求达到基础知识丰厚扎实,法律思维清晰缜密、法律方法熟练多样、职业技能实用专业。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监管改造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监管改造执法实务工作的能力,通过扎实的实务技能学习和训练,达到监管改造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四)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通过不断地学习和自我提升应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监管改造执法工作需要。
(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第三章  培养机制和教学要求
 
第五条 联合培养
为了提升人才培养的指向性和产学结合的紧密性,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我院应充分利用与司法行政实务部门已建立的产学合作平台和协同创新、互利共赢机制,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质性联合培养。
我院同联合培养单位签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应涵盖招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论文指导、就业指导等环节。
在联合培养单位适时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就强化联合培养、拓展合作深度、创新合作机制进行互动和交流。
建立师资互换和双向交流的长效机制。由司法行政实务部门定期派出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到学校开展专题讲座或指导实训课程。我院可选派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实习和挂职锻炼。
在条件具备时,在联合培养单位开设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函授辅导站或开设远程教育,以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强化产学结合,加强科研协作也是联合培养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应倡导双方吸收对方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本方组织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双导师制
我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在院外和院外科研院、所具有高级职称、高学历层次的教师中,遴选硕士研究生理论导师。同时,从司法行政行业专家中择优遴选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理论知识课主要由理论导师担任,实践课主要由实践导师担任,从而达到教师队伍结构的合理配置与有机融合,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师资遴选应严格遵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外实践导师遴选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院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评聘、考核制度,着力建立和形成有利于激励教师积极投身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实践导师在课程教学、科研、专业实践、论文考评等培养环节中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章  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条 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我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强化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践穿插结合的教学方法。
建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学校与行业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实践实习基地,并充分利用我院现代监管技术实验室、矫正技术实验室等实训条件,展开实践教学。
第八条 实训环节
从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方法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训式授课方法,将实务技能训练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倡导以真实案例为蓝本,模拟各种真实执法情景,进行职业实训活动。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适应行业需要。 
第九条 实习环节
充分利用我院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单位已建立的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以小规模、多布点、分阶段的方式安排学生跟岗实习。重点训练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专业实践的针对性。学生实习实践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实习学生须提交阶段性实习报告,与终期实习报告共同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为确保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应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研究生实习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实习期间,在联合培养单位聘请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人员作为指导教师,依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全程带班、指导、答疑,并派驻院外指导教师进行实时地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条 我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强化实践导向,重点强调论文的实务针对性、理论联系实际的紧密性、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实务中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提倡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同时选题还要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前沿性和工作量,能够体现作者综合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导师组要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指导性意见》的有关要求,对学生论文选题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选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题。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论文工作的必要环节,学生应在院内和院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第三学期(非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为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并参加院(系)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会。
应严格遵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填写开题报告表和书写文献综述,各院(系)及导师组应按照自身职责和工作流程从严审查,坚决杜绝形式和实质上不符合要求的开题报告进入下一个论文工作环节。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制度,确保学位论文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论文审阅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院外专家、一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
论文审阅应严格遵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工作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适时建立论文盲审制度,确保论文审阅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 位专家不是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须至少有一人为来实务部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水平和价值做出评价,写出评语,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专业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开展优秀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活动,完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制度,同时加大对专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力度,强化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章 教学督导、评价、反馈
 
第十八条 过程监控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教学督导、评价和反馈等是切实保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十九条 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学督导条例》要求,在我院现有教学督导的优良传统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校、院(系)二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督导组, 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的原则开展工作,并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创新督导机制、深化督导范围和项目。
第二十条 为了解和掌握学科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和落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听课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程评估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和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案例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我院现有的学生评教制度,加强师生互动,重视学生诉求,改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建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信息员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以科学的观测点和实效性的评价指标构建硕士专业学位评估体系,展开自我评估和实务部门行业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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