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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12 12:54: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规范学生管理,全面培养学生警察素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以教学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司法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普通高等人民警察院校,为使学生做到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行为规范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养成政治坚定、忠于职守;热爱人民、勇于献身;勤奋学习、实事求是;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纪律严明、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机智勇敢的优良作风,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司法行政战线后备人才、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条 警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警的方针,以制度管理为基本手段,强化运作机制,优化育人环境。通过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使学生成为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监狱劳教工作,掌握和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基本职业素养和基本职业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生警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管理育人的原则。把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的警察大学生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生警务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和检验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以教学为中心,从学生实际出发,从教学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二)坚持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坚持按级管理、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各级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注意管理的层次性,重视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综合性,强调整体效应,实行多方位、全时段的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达到最优化的学生管理目标;

  (三)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思想教育入手,贯彻教育疏导方针,启发自觉,以理服人,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严格纪律作风教育和养成教育,教育学生继承和发扬党和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注意学生在管理工作中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的主体,还是管理目标最终执行人的多重身份,充分尊重学生,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内在积极性,培养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教师指导,又有广大学生参与的民主管理局面。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体学生。

第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一)学生应当主动服从教师和学生干部的管理,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教师和学生干部,有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提出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犯有错误时,应当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

  (四)自觉服从纠察和学校门卫、值勤人员检查。

  第七条 遵守纪律,维护秩序

  (一)遵守课堂纪律,不在教学楼内嬉笑打闹,大声喧哗,起哄闹事;

  (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作息。午休和熄灯后,不在宿舍内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三)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着装整洁,讲究仪容,举止端庄;

  (四)自觉维护图书馆、礼堂、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依次排队,不拥挤加塞,不起哄、鼓倒掌;

  (五)参加集体活动应遵守纪律和要求,不迟到、早退。

  第八条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一)学生对教师和职工应当称呼“老师”或姓氏加职务;

  (二)学生听到教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答“到”,回答教师或上级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接到教师或上级的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三)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后应当向教师或领导敬礼。进入其他人员房间时,应当敲门;

  (四)路遇教师和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或问好;在室内,当教师或领导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待教师或领导允许后再坐下;

  (五)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或因公与地方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九条 团结友爱,诚实守信

  (一)同学间应当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遇事互相谦让,宽以待人;

  (二)相互交往应当诚实待人,热情友善,不说脏话、粗话;

  (三)文明守信,重信誉,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四)恪守学术道德,考试不作弊;

  (五)未经允许,不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条 讲究卫生,健康生活

  (一)自觉整理、维护宿舍和教室卫生,按时清扫,保持清洁;

  (三)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不从室内向外泼水和扔杂物;

  (三)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霉变等有害物品,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等生活用具;

  (四)不随意张贴广告,焚烧纸张、垃圾等;

  (五)不吸烟,非节假日不饮酒,任何情况下不酗酒;

  (六)不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 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一)爱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积极参加绿化、美化校园的义务劳动;

  (二)不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蹬踏;

  (三)不私自拆卸公共设备,不往水池内倒剩饭剩菜和茶根;

  (四)节约水电等资源,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防止资源浪费;

  (五)提倡生活节俭,反对铺张浪费,不追求高档消费;

  (六)严禁损坏公私财物。

第三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二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号令(信号)应当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二)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可以推迟次日起床时间,但不能超过收操时间。

  第十三条 早操

  (一)起床后进行早操,除担任公差、勤务职责的人员外,应当参加早操;

  (二)听到出操号令(信号),各班(组)应当迅速集合,整理队伍,清查人数,检查着装,跑步带到操场(指定位置)向学院、系值班员报告出勤情况;

  (三)早操可以进行队列训练、跑步,做广播操、健美操、警体拳等多种体育活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会操;

  (四)早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由各班的警体委员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参加早操的,应当经班主任或班长批准,无故不参加早操的按旷课计;

  (五)早操时间可以随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学习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一)早操后进行洗漱,整理内务和清扫室内外卫生;

  (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划一,统一有序;

  (三)班值班员应当检查本班的内务卫生;

  (四)班主任每周组织一次全班内务卫生检查。

  第十五条 开饭

  (一)学生按规定时间依次进入食堂,自觉排队,按先后顺序购买饭菜,不得拥挤;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食堂规则,保持肃静、卫生,节约资源,不浪费。

  第十六条 上课

  (一)课前,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做好准备。以班为单位集合队伍,清查人数,检查着装,整队带到教室(实验室、训练场)并向教师报告;

  (二)课内,遵守课堂(实验室、操场)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教学器材设施;

  (三)课后,检查器材,清理现场,向教师报告,值日员整理好卫生,关好教室门窗;

  (四)上午第二节课后,学生应当自觉参加课间操活动。

  第十七条 午休、午睡

  (一)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

  (二)午睡时间除值勤者外,学生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三)午睡后应当按规定时间起床,迅速整理好内务卫生,按下午日程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课外活动

  班级应当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娱体育或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晚自习

  学生每周日至周四19302120期间应当上晚自习。低年级学生在各班教室上晚自习,无故不到的按旷课计。

  第二十条 晚点名

  (一)班级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星期日和节假日返校后应当点名;

  (二)学生晚点名应当以班或专业(年级)为单位,就寝前在室外列队或在教室内进行。在室外列队进行时,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晚点名的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讲评;

  (三)唱名清点人员时,可按照花名册唱名清点全体人员,也可唱名清点部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就寝

  (一)熄灯时间为2230,夏季可以延后30分钟熄灯;

  (二)学生应当按作息规定时间在本宿舍就寝,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得在本宿舍以外过夜。学生擅自在外过夜的,依照《学生奖惩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班值班员应当在熄灯前十分钟,检查本班学生在位情况,督促学生做好就寝准备;

  (四)熄灯后应当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学院、系值班员或班主任应当检查本学院、系学生在位、就寝和熄灯情况。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正课时间在校区内活动(包括早操、上课、考试、训练等集体活动)的,应当按《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并保持服装整洁,警容严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着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学生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无关的标志、用具、饰物等。

  (一)上课、执勤通常应当着常服(执勤服)。训练和劳动时,组织者可以选择穿着作训服、执勤服或常服,穿着应当统一;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有统一要求的除外);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冬常服、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不附内胆时,内着春秋常服、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着常服(执勤服)时应当穿黑色或棕色皮鞋,男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着警服在校区内活动时可以不戴警帽。戴警帽时应当做到: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生戴大檐帽,女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三)进入会场、教室、操场等公共场所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二十五条 学生着警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常服和作训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赤脚穿鞋或者穿着拖鞋。炎热季节,可以穿着黑色或棕色凉鞋(女生可以穿着浅色系单色凉鞋);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学生处或学院、系领导规定,应当以班、专业、年级或学院、系为单位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业余活动时间或者进行体育锻炼时,可以着运动服或便服。炎热季节,除上课、训练、执勤、考试等集体活动外,可以着便服。

学生在业余活动时间或者进行体育锻炼时,不得赤脚、赤脚穿鞋或者穿着拖鞋。

  第二十七条 学生非经学校批准不得着警服外出;经批准着警服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及以上)成列,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警号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学院、系和学生处报告,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其警察专用标志(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应当上交。

第二节 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梳披肩发。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纹身,染指甲和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着警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装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

着警服时,不得佩戴耳机、蓝牙等电子产品或外挂设备。

  学生列队时,除进行训练、实习需要和患眼疾的以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一条 学生着装时只准佩戴国家和人民警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不准佩戴其他徽章。

第三节 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讲究文明礼貌。

  (一)不得边行走边吸烟、吃食品、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聚集街头;

  (二)非节假日不准饮酒,严禁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在校园内可以骑行自行车,不得驾驶机动车、骑行电动自行车。骑行自行车时不准带人。校园内严禁飙车。

(四)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大学生和学校的声誉;

  (五)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应当顺序上下,遇到领导、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主动让座;

  (六)不得到酒吧、发廊、桑拿浴室、按摩室、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艺厅、非法网吧等场所进行消费娱乐。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参加会议及各种集体活动,应当按时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纪律,认真听讲,不看手机、电子读物以及与会议无关的报刊与书籍,不喧哗、起哄、鼓倒掌;

  (二)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应当按规定着装,严禁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进入会场;

  (三)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不吸烟、不吃食物;

  (四)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或中途退场;

  (五)爱护会场公共设施,不准蹬踏座椅、乱刻乱画,损坏公物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趣味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讲究礼节,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时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时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警服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三)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教师、同学时,应当互相致意。在室内,当不经常接触的领导、教师到来时,应自行起立,等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四)列队遇见上级领导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或警衔较高者发出“起立”或“立正”口令,并向领导敬礼和报告;列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五)学生担任卫兵值勤时,遇见教师或上级领导进出校门时,应当敬礼;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六)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因公与地方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担任纠察任务,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九)学生在值班、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以及在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间和场合,可不敬礼。

(十)学生骑行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当下车,礼让其他通行人员、车辆。

第五节 警容风纪纠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警容风纪督察值日制度。由学生处干部、副院长(行政副主任)担任警容风纪督察。负责监督、检查警容风纪纠察人员的工作,统计汇总各学院、系学生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警容风纪纠察队,选拔政治素质高、警察素质过硬、责任心强,处事公正的学生轮流担任,负责警容风纪纠察和维护公共场所、课余时间秩序,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任务。

  纠察人员执行纠察任务时,应当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执勤,认真履行职责。

  纠察警容风纪,应当坚持以理服人,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进行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的,报告值日督察处理。

  警容风纪纠察管理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有违反警容风纪行为的,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不服从纠察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干部职责与内部关系

第一节 学生干部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组织指挥水平,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学生班级设立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警体委员、宣传委员等57人组成,在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

  班委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班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又未到改选期限的,经学院、系务会决定可以予以撤换: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道德、纪律方面犯有较大错误的;

  (四)工作不称职,不能履行班委会成员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在学院、系和班主任的领导下,对班级的教育学习、警务管理负完全责任。

  (一)熟悉班级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工作,领导班级贯彻执行;

  (二)带领班级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抓好班级的警务管理和作风建设,严格纪律,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班风;

  (四)定期召开班务会,学生大会,虚心听取其他班委和学生的意见、建议,检查、督促其他班(队)委完成分管的工作;

  (五)主动协助班主任、党(团)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调内外关系,搞好班级团结;

  (六)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鉴定和“评优”工作;

  (七)带领班级积极参加学院、系的集体活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在班长领导下,负责班级的日常行政管理。

  (一)领导班级认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管理班级的教室、环境、内务卫生,安排卫生值日,定期检查讲评,组织班级开展争创“文明宿舍”、“文明教室”活动;

  (二)协助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班级的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做好班级服装发放工作;

  (三)管理班级的公共设施,对同学进行劳动观念、节约水电资源和爱护公物的教育,帮助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组织班级的公益劳动,负责派遣勤务人员,做好集体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食堂、后勤生活管理的意见;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七)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习委员职责

  学习委员在班长、副班长领导下,分管班级的文化学习。

  (一)带领班级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主动向任课教师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传达教学信息;

  (二)组织有关教学的会议,带领学生开展学习竞赛,交流学习经验,探讨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三)维护教学秩序,协助班长做好上课考勤和成绩登记工作,负责选修、免修课程的统计工作;

  (四)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师的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规定的课程作业,负责收交作业;

  (五)协助教师管理教学器具,负责领发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警体委员职责

  警体委员在班长、副班长领导下,分管班级的体育锻炼、警体训练和警容风纪管理。

  (一)协助班长抓好警容风纪管理,定期检查讲评警容风纪情况;

  (二)负责班级的早操训练、队列训练和警体训练,做好早操考勤登记。协助警体教师上好警体课。负责体育器材在班级使用期间的保管、使用;

  (三)负责集体活动的队列指挥,定期讲评队列纪律,培养令行禁止的战斗作风;

  (四)带领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开展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系组织的体育竞赛;

  (五)负责班级的安全保卫工作,搞好安全教育,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宣传委员职责

  宣传委员在班长、副班长领导下,分管班级的文化宣传工作。

  (一)协助班长抓好政治学习,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二)带领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书评、影(视)评、演讲、书法等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三)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协助警体委员开展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

  (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学生积极为新闻媒体和校内自办刊物、广播站投稿,宣扬本班级的好人好事;

  (五)领取和保管班级的文化宣传用品;

  (六)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 组长职责

  组长通常由班委或党、团支部委员兼任,受班委会领导,对本组的教育学习、警务管理负责。

  (一)带领全组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争做优秀学生;

  (二)严格管理,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本组学生认真执行《学生手册》;

  (三)掌握本组学生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内外团结;

  (四)带领全组积极完成各种勤务,认真落实宿舍管理规定,搞好宿舍、教室和公共场所卫生;

  (五)带领全组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教育本组学生爱护公共财物和教学、生活设施,节约水电资源;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内部关系

  第四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之间构成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学校内部关系的基础,教师和学生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学生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学生的情况,妥善解决学生之间矛盾、教师与学生的矛盾;

  (三)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学生;

  (四)不收受学生的钱物,不侵占学生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六)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学生对教师应当做到:

  (一)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错误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

  (四)不当面顶撞、背后议论教师;

  (五)关心班级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教师做好各种工作。

第六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值班

  (一)学院、系设值班员,由班主任和学院、系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学生的警容风纪,内务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

  2.督促、检查各班遵守作息时间情况,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3.督促各班值班、值日人员严格履行职责;

  4.熄灯前,检查学生归校就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5.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指挥学生应对突发情况。

  (二)学生班级值班员,由班委轮流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维护班级的警容风纪和学习、生活秩序;

  2.负责班级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带队、检查队列纪律;

  3.检查班级内务,维护班级宿舍、教室和环境卫生;

  4.督促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5.熄灯前,检查学生归校就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主任或学院、系值班员报告;

  6.负责派遣日常勤务。

  (三)小组值日员,由本小组学生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1.维护本组安全;

  2.负责督促检查本组内务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3.维护本组的学习生活秩序。

  (四)各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因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因发现情况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例会

  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召开会议要有准备,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

  (一)组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组长主持,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布置下周工作;

  (二)班务会。由班长主持,班主任和小组长以上干部参加。每周召开一次,班务会内容包括:分析、研究全班学习风气、组织纪律和警务管理状况,总结班干部工作,讲评小组活动,研究如何改进工作;

  (三)学生班大会。由班长或班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参加,总结报告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布置工作,组织大家座谈讨论,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对班级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四)学院、系学生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学院副院长、系行政副主任主持,学院党委副书记、系党总支副书记、班主任和学院、系分团委书记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学院、系学生会干部和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参加,分析研究学院、系学生工作形势,布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请示报告

  (一)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三)学生应当主动向班主任和学院、系报告情况。学生班长应当逐日向班主任报告班级的一日学习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或者执行重要任务,应当及时报告;

  (四)班主任应经常向学院、系领导汇报所管班级的全面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五)报告应当逐级进行,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六)各学院、系对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如实向学生处、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四条 请、销假

  学生外出,应当按级请假,按时返校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学生学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应当持医院、街道、乡或原工作单位的证明,填写请假条。请假1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7日以内由学院、系批准,8日以上由学校批准;

  (二)因公请假,应当有原工作单位的证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应逐级进行,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四)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对未履行续假手续逾期的,按旷课论处;

  (五)学生在节、假日外出,应当按规定时间返校(当日晚2200前),不允许在外过夜;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事先经班主任批准;

  (六)学生因伤、病需全休或半休的,须经校医院检查诊断,由班主任批准。需离校休养在8日以上的,由学院、系提出,报学校批准;

  (七)越级、越权准假、批假的,均属无效,并应当追究有关个人、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保密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保密法规和制度,严守保密纪律,保守秘密。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二)不在博客、QQ、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以及私人书信等普通邮电中泄露和传递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三)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材料;

  (四)不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和探亲访友。

第七章 附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学生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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