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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10-15 12:02: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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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材建设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研究生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教材规划与编写、教材选用与管理、教材研究与评价等环节,形成一批反映我院水平、特色和培养目标的研究生教材,现结合我院教材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划教材是指适用于我院研究生使用、列入学院规划由本院教师担任主编的立项教材。本办法所指“优秀教材”是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使用的教材。

第三条 研究生教材建设应按照“引”、“选”、“编”、“用”并重的原则进行。提倡引进适合我院学科专业的国外一流教材;选用适合我院的国家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和兄弟院校高水平研究生教材;鼓励在部分学科领域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填补国内学科空白的研究生教材。为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对暂时不具备编写高水平教材的课程,坚持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的优秀教材,保证教学质量;对于我院行业特色研究生课程,如无合适教材选用,且暂时不具备成熟的编写条件,可严格依据教学大纲编写课程讲义,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摸索、改进,为日后编写正式研究生教材积累经验。为确保研究生教学质量,在教学环节中,要坚决杜绝无大纲、无讲义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教材建设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紧密结合我院教学改革的实际,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优化选题,保证重点,择优选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教材选用

第六条 担负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或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单位是教材选用的主体,负责教材选用的研究论证,提出并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各有关学科首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议和研究,对现有教材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最终选定教材。

第七条  教材选用工作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一般应按由高到低的顺序选用,有高层次、高质量的,就不用低层次的。根据课程需要,对同一课程的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对比、论证和分析,从多种版本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教学目标明确,取材合适,富有启发性。其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要突出应用性,要有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各类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

第九条 研究生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由研究生授课教师提出申请,上报给所在教学单位;

(二)教学单位负责教材选用的统一协调,并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教育部。(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材选用计划表》一式三份,需提供电子版)

(三)由研究生教育部备案后,组织采购、发放等事宜。

(四)选用的教材,一般应使用三至四学年,教学单位及授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研究生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自编研究生教材立项

第十条 研究生教材建设采取立项建设的方式,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书稿质量,应按计划认真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有关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教材的科学水平、教学效果和在教学中的重要程度,自编教材(包括翻译教材)可分为院级重点教材和一般教材两类:

(一)院级重点教材是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实现培养目标起关键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教材。在院级重点教材项目中择优向司法部或省级以上重点教材推荐;

(二)一般教材是指重点教材之外的,经成本核算后能公开出版的教材。对于一般教材,学院鼓励教师编写或与兄弟院校教师共同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立项原则

(一)质量好,已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材奖励或已纳入国家、司法部规划教材,需修订或重写的教材;

(二)具备编写条件、填补研究生教材空白的我院行业特色类课程;

(三)已使用多年、内容成熟稳定、教学效果显著、拟改编为教材正式出版的课程讲义。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材立项程序

(一)由主编申报并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材立项申请书》,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由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评议、筛选,经无记名投票后确定审批通过;

(三)教材的立项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研究生教育部,逾期视为放弃。教材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编和研究生教育部保存。

第十四条  资金保障

学院保证教材建设的投入。凡列为院级重点教材的,保证出版经费的资助。对有能力获得院外资助的教材,学院鼓励出版。凡学院立项出版的教材都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资助教材的费用,由主编掌握,用于教材编写前的调查、研讨、搜集资料等。

 

第四章  研究生教材编写

第十五条  研究生自编教材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研究生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多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丰富经验,对本课程有较深研究的教学一线教师,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较高,在本课程领域内有较深研究,或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3.文字表达能力较强且工作责任心强。

(二)参编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二年以上经历,并从头至尾讲授过该课程的教学一线教师,如该课程为我院新开课程,且符合教材立项条件申请为重点教材的,作者应当有与该课程内容直接有关的专著或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

    2.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较强,遵守教师行为规范,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研究生自编教材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规划教材编写要求反映现代教育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结构改革成果,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在体系上要有所创新,内容上要有所更新,方法和手段上要有所革新;

(二)自编教材的字数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控制在每学时30004000字,学时数以教学计划为准。

(三)凡我院自编的教材,应以本门课程在研究生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教材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充分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编写要求突出应用性,着力提升学生实务技能和职业思维。在编写过程中,必要时可吸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的一线实务工作人员参与。

(四)教材编写体例要求规范科学。绪论、正文、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五)书稿扉页上应列出编者姓名、工作单位、研究领域、论著情况以及资助出版等信息。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材编写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每年都要根据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订教材编写计划,经院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按计划组织教师编写。

(二)院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及时下发教学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要按院教材编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精神,检查、督促、落实教材编写情况,并及时将书稿送研究生教育部。

1.教材主编由所属教学单位推荐,报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确定。

2.主编有权选定参编人员,拟定编写方案,并负责全面统稿和付印前对清样的审读。主编审读之后方可通知出版社或印刷厂付印。

3.研究生教育部具体落实立项教材的出版、印刷等有关事宜。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讲义

第十八条 考虑到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发展水平,对研究生课程讲义的选用和编写事宜规定如下:

(一)适用条件

 课程讲义适用应严格控制,适用条件界定为:课程已列入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暂时不具备编写高水平研究生教材的条件且无合适教材可以选用。

(二)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我院行业特色类课程,其他课程必须按规定选用或自编教材。

(三)编写要求

课程讲义必须契合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严格依据教学大纲编写,并体现学科前沿,吸收最新学术成果。其中,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讲义,要突出应用型,注重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四)选用和编写程序

1.各教学单位如认为确需使用课程讲义,应在广泛讨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课程讲义编写审批表》,报研究生教育部。

2.研究生教育部批准后,各教学单位应尽快组织授课教师开展编写工作,各教学单位对编写完毕的课程讲义,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审查,以确保教学质量。

3.各教学单位审查完毕后将课程讲义及电子版交研究生教育部,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安排印刷及发放。课程讲义必须按时一次性交稿,按时校对。逾期未交稿而影响印刷的,由编写单位负责。

(五)课程讲义的修改和优化

 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课程讲义灵活性较强的优势。各教学单位应注意定期研讨和总结,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随时优化结构、修正不合理因素,使课程讲义日臻成熟稳定,为日后自编教材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章  研究与评价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研究生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教材研究工作包括:对各学科专业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评议;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教材管理的研究。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育部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选用教材的全面质量管理,规划教材需进行完成验收工作。定期评选本校的优秀讲义及教材,积极参加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评议工作,使教材质量评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材组织管理、采购与发行、奖励措施、补贴政策等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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