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教学科研 » 教学运行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13 11:48: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调动我校教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凡承担并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内教师,均按本办法计算工作量。

(二)研究生培养工作量分为课程教学工作量、导师工作量、学位论文评审工作量三种类型。

(三)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培养计划学时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为计算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外未经批准的教学活动一律不计工作量。

(四)研究生由于达不到规定学分、学位论文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延期毕业的,延期阶段其指导教师不计工作量。

(五)任课教师每学期承担同一专业研究生学位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不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每届原则上不得多于2人(不含)。

二.工作量计算办法

()日常教学工作量

1.编写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按50/千字的标准发放报酬,大纲修订和完善不再计算报酬。

2.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课程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本科课时津贴标准×1.8

3.作业。任课教师应以读书笔记、小论文、论述题、分组专题讨论等形式布置平时作业,并填写《研究生平时作业评阅记录表》,载明作业题目、要求、完成效果等。

批阅平时作业,以当前学期课时津贴的1/10计算工作量。

4.命题。试卷命题按100/份计算工作量;考试课以闭卷考试形式结课,须严格按照试卷模版命题,题型和题量均应符合要求;考查课原则上不以闭卷考试形式结课,确有必要的,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命题。

阅卷。评阅试卷,按5/份计算;评阅课程论文,按10/篇计算;以模拟操作、专题讨论发言等形式考核结课的,按5/人计算工作量。

(二)导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导师学年工作量(含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及学位论文等)= 指导研究生人数×30课时/

(三)学位论文评审工作量计算办法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量=评审论文篇数×3课时(按研究生课时津贴标准计算)

三.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六个教学周填写《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统计表》,由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和研究生课程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教育部。

.工作量统计结果将作为教师评职、晋级以及其他方面考评等的依据之一。

五.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薪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2014年9月10

 

 

 

                                   研究生教育部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4-2024 版权所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号  邮编:0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