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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5-12-26 14:59: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学士、硕士学位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任期三年。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委员从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正高职称,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家中遴选。委员的研究方向应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的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司法部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11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应由各院(系)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在任期内如有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解决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考核等问题;

(五)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七)审核向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九)制订和修改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十)审定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协助组织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协助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论文的抽查评审工作;

(四)提出拟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六)在本院(系)范围内评选和推荐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协助学位办进行河北省及国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初选推荐工作;

(七)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九)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十)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有关学位授予的标准、办法和工作细则;

(二)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各院(系)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评审工作;

(四)对拟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审查各院(系)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六)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七)负责全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河北省及国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初选推荐工作;

(八)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九)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发放学位证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十)负责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等工作;

(十一)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兼职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和岗中培训。

(十二)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十三)负责组织接待上级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检查、评估等;

(十四)承担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于每年6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在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无特殊规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审议、评定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或该委员同讨论、审议、评定的事项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如有异议,则由主席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遵规守纪、秉公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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