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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2-26 14:44: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位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29日党委扩大会通过,根据2006年4月30日及2007年6月6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决定》修正。2013年6月6日修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河北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已学完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国家统一命题的四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五)凡经教务处批准学习日语、俄语或其它小语种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或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组织的小语种外语专项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考试课考试不及格的;

(四)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五)有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如果没有再次发生考试作弊行为,且各门必修考试课的正考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经教务处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函授、业余本科生各门考试课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自考本科生各门考试课成绩平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四)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五)学习期间,函授、业余本科学生参加本专业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自考本科生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参加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自学考试本科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三)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四)有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一节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按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三)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考试课考试不及格的;

(四)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泄密等失范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硕士学位课程及论文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格式规范;(相关要求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规范》);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独立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题目确定后,实际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学年;

(五)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强化论文选题的实践导向,突出论文选题的实务针对性、理论联系实际的紧密性、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学性,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方式。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于每年5月上旬(补授学位的于每年9月上旬)向其所在院系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院系院长或主任负责本院系应届毕业生学位申报工作,根据学院学位管理的规定和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对本院系提出学位申请的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组织论文答辩,在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学位办;

(三)学位办对各院系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查,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连同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及签署的复核意见,一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于每年6月和12月办理。授予程序参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执行。

第二节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申请人个人提出。其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还需通过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和专业综合课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方可申请。   

每年4月中上旬,申请人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审查登记表》及科研成果原件到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核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应聘请至少二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就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校外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专业学位硕士及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由至少三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一位实务部门专家。

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在评阅过程中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思维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毕业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实务问题的新思路、新手段和新进展并审核其前沿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国家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

论文答辩工作上半年在6月中旬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上旬前完成并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原件2份;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表》。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导师作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对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回答;

(五)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

由研究生导师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政治、专业学习、论文写作等情况,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根据答辩的情况进行讨论,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和决议。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应包括对论文的评价,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等内容。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答辩表决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办理时间及学位撤销

(一)对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办理硕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分别做好授予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各一次。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学位办,并由学位办转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外语过级考试,毕业后获知外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的三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所在院系提出授予学位申请,院系报学位办并由学位办补授学位。自考本科学生应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四)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规定,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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