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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11 11:28: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一、遴选原则

高素质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保证,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要高标准地遴选、聘任政治思想过硬、学术水平高、治学态度严谨的教师上岗指导研究生。总的指导思想是:

1.引进竞争机制,贯彻择优原则;

2.教师职称和科研能力相结合、理论研究水平和实务研究能力相结合。

3.注意吸收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4.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我院当年研究生招录计划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上岗相结合。

5.采取定期遴选和根据培养工作需要不定期遴选相结合的原则。

二、院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

3.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年龄上限原则上规定为在退休前能够完整地培养完一届研究生,45周岁以下者(含45周岁)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且与所申请的硕士点专业方向一致。

5.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近5年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含4篇)以上的科研学术论文(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发表;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合著);或主持一项以上(含)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对于科研成果,应重点考察其实务性以及与指导工作的相关性。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具有实务工作背景和实践指导能力的教师。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审批手续

1.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本院(系)初审。

2.所在院(系)应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院(系)将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

3.学院学位办复核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视为通过,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最终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5.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硕士点的指导教师资格,如果要申请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掌握;

6.硕士指导教师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审批表于每年4月底以前交硕士点所在院、系,5月底以前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交学位办公室。

7.如有学科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调整或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可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予以特批,不受指导教师遴选时间规定的限制。

8.未通过遴选者,不能指导当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但不影响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

、关于聘用院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1.根据我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从院外择优聘请兼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2.院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从本科以上院校、研究机构或行业实务部门中聘任,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职称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条件与院内指导教师相同。其中,对于来源于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重点考察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可适当放宽对于职称、学历、科研成果的要求。

3.担任院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与我院签订协议书。

4.通过遴选的院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我院统一进行聘任,发放聘书,聘期为三年。考核通过,则可以续聘。

    5.本办法不适用于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实务指导教师,其任职条件和遴选、聘用程序适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其它

1.各院(系)应实时掌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为我院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指导教师,上报学院给予表扬、奖励。

2.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三年内无新的科研成果(指未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过与申请专业有关的论文,或未正式出版有水平较高的学术著作,或未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应暂停招生,若连续五年无新的科研成果,应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3.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凡连续三年没有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论处。

4.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主管院长直接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恢复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6.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7.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事宜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办法》

六、本暂行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培养工作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附件: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佐证材料.doc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申请登记表

           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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